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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上市的法律问题审核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12-28   浏览次数:71
辅导经当地证监局验收合格后,企业就可以通过自己的保荐券商向证监会正式报送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材料。证监会的审核主要是围绕着企业的规范经营法律和财务方面的问题开展的。IPO审核的主要法律问题,除了跟发行上市特别紧密相关的法律法规外,还应特别关注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行业政策等。需要提醒注意的方面包括:产业政策,应该以发改委最新版本为依据,目前业务如果是产业政策有限制的,需要揭示;募集资金投向,不能是限制类、淘汰类项目;此外还要关注外商投资产业政策以及各层面法规之间的冲突。基本发行条件,需重点关注: 主体资格 申报前要完成商标专利等有关产权转移手续。 除关注股权稳定性和清晰度之外,还要重点关注其规范性。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应该是合格的,尤其是特殊行业(金融企业等);股东身份特点是否受限(行业、协议约定等限制);引进股东过程是否合法合规;发行人与股东之间是否存在潜在交易、贷款等;证券从业人员持股申报前要清理;股权清理要规范,不能代持。独立性 独立性存在瑕疵的,申报前应解决并规范运行一段时间后再申报。资产完整方面强调整体上市,正常情况下生产经营所需测土地房产所有权应放进来。商标专利,原则上必须取得独立的所有权及使用权,不允许大股东许可使用的方式(极个别大企业整体上市时存在这种形式)。从第三方取得的使用权,可以许可使用。近来对企业独立性的要求日趋严格,证监会倡导推进发行人整体上市,集团改制,做少量剥离,以保证没有持续关键关联交易。涉及部分业务不鼓励上市时,可做适当安排,将可上市部分独立上市,主要看对上市后独立运作影响是否较大。规范运行 董监高的任职资格除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外,如果曾受到过证券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包括公开处分等,都不可以。除个别大企业存在一定豁免外,企业上市前就应该保证治理结构完善,并强调独立董事一定要具备独立性。 募集资金运用 募投项目应根据发行定价情况及发行规模合理预计,不能随意安排。项目一定要符合发改委和投资管理的要求。目前发改委的意见相对回复较快,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合理程度和资产项目是否违规也需留意,如果项目状况不合理(非募投用),发改委也会出具比较负面的意见。对于限制类项目,分情况判断,限制产能扩张还是限制新上项目,如果是重建项目,还是允许的,总体来说建议最好不做募投。对于淘汰类,需要关注时间表。 对于募集资金可行性报告比较乐观的,招股书引用时需要谨慎。一旦真引用,需要提示给投资者,此为预测性信息,要提示注意投资风险。特别是涉及技术或产业更新换代,做市场预测更需谨慎。券商经常谈论的几个具体问题如下:整体上市 整体上市是基本的政策要求,目的在于避免同业竞争、减少规范关联交易、从源头上避免未来可能产生的问题。对于资产业务的独立性要求,实际控制人及亲属、主要股东、董监高与发行人之间重要关联交易、利益冲突等也是审核的关注点。谈论整体上市一般会从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角度讨论。同业竞争 证监会建议从行业细分、技术细分等角度进行解释,但不希望行业划分过细。销售区域、产品、客户等存在差异不能说明不存在同业竞争。设备、工艺流程、技术通用性等相似的应该整体上市。要关注是否存在直接竞争、替代关系,是否存在利益冲突、商业机会,是否用了同样的商号、商标、原料、销售渠道、经销商、供应商等。董监高、主要股东(看持股比例)与发行人之间的同业竞争也需要重点关注,特别是对于销售、生产、研发等比较重大影响的董监高和主要股东,更需要关注。 关联交易 要本着有利于持续经营的目标尽可能减少关联交易。新引进的战略投资者如存在交易要关注是否公允。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亲属如从事同行业,需关注相似业务的整合。如果不影响到独立性,需要对日后是否收购、具体的收购安排、定价公允性作披露和承诺。亲属范围界定上不能单纯从准则规定,姻亲的也要关注。持续性的关联交易是审核重点,不是说要完全禁止,现在废除了30%的比例线,主要是关注交易的内容与经营的关系,如果是产供销的核心环节,则可能影响较大。因此要从是否影响上市后独立规范运作,是否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等方面考虑。关联交易非关联化不要仅仅为拼凑发行条件进行关联交易非关联化安排。是否之前存在违法违规、是否涉及环保问题,非关联化无合理理由,会对真实性产生影响,也会影响审核。需要明确、全面地核查是否存在股份代持的情况。虽然最高法院关于合法代持的司法解释承认了代持行为的合法性,但代持行为的属性(比如是否借贷)需要关注核查,如果能尽量避免最好。环保核查环保部门的意见不能代替保荐人的尽职调查。保荐机构应独立、实地核查和把握,对周边做些走访。一时通过环保核查不代表审核期内也不发生问题,需要持续关注。附整改条件的环保部门核查意见要关注其落实情况;核查后督查整改内容应在招股书中披露。合伙企业作为股东 合伙企业可以视为一个股东,但不能用合伙企业来规避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问题。若合伙企业是实际控制人,则要统计全部普通合伙人。合伙企业背后的利益安排需要特别关注。对合伙企业披露的信息以及合伙企业的历史沿革和最近3年的主要情况要进行核查。合伙企业入股发行人的相关交易存在疑问的,不论持股的多少和身份的不同,均应进行详细、全面核查。股权转让与突击入股 国有股权转让和集体企业转让的不规范行为要在申报前取得省级国资委、省政府的确认,核查范围要涵盖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对于关于突击入股,因举报较多,要谨慎对待。利益输送是审核中重点关注事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监 梁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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