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关于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的指导意见》》(国发[2010]2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正式印发。这是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途径,是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和大力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战略的重大任务,对于在全国范围内推动形成更加合理有效的区域产业分工格局,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为全面了解《指导意见》的起草背景、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记者采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
问:制定《指导意见》的背景和重大意义?
答:产业转移是全球经济一体化推动下不可逆转的发展趋势,是市场经济规律作用下优化区域产业分工格局的必然要求。自上世纪50年代以来,历经几次大的国际产业转移,全球经济格局发生了巨大变化。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东部沿海地区利用率先开放和得天独厚的区位优势,紧紧抓住国际产业结构调整和转移的历史机遇,承接发展了大量以劳动密集型产业为主的加工工业和以信息产业为代表的高科技产业生产制造环节,长三角、珠三角、环渤海等东部沿海地区成为承接国际产业转移的主要地区。
近年来,我国区域经济发展格局正在发生深刻调整。长三角、珠三角、环渤海等东部沿海地区资本相对饱和,加之土地、劳动力、能源等要素供给趋紧,资源环境约束矛盾日益突出,外延型发展方式难以为继,加之受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和周边国家竞争加剧的影响,加快经济转型和结构升级刻不容缓。而广大的中西部地区基础设施逐步完善,要素成本优势明显,产业发展空间较大。在此背景下,推动东部沿海地区产业加快向中西部地区梯度转移,形成更加合理有效的区域产业分工格局,已成为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政策取向和重要任务。引导和支持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既有利于充分发挥中西部地区自身资源、劳动力等优势,进一步壮大产业规模,加快产业和人口集聚,稳定扩大就业,激发内需潜能,拓展发展空间,加快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提高中西部地区的自我发展能力;也能够为东部地区发展腾出更大的空间,提供更强的要素供给保障,缓解资源约束和成本压力,有利于东部地区进一步增强体制机制和自主创新优势,提升发展质量和国际竞争力;而且对于推动区际间产业合理分工和区域良性互动,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问:制定《指导意见》的基本考虑是什么?
答:近年来,中西部地区积极主动地承接产业转移,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同时也存在发展环境有待优化、合作机制有待完善、转移秩序有待规范等问题,特别是一些地方在招商引资活动中存在下硬性指标、搞“拉郎配”等不当行政行为。《指导意见》着眼于新形势下促进中西部地区又好又快发展、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需要,从既要支持和促进、又要引导和规范的角度,强调了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明确了重点任务,并提出了相应的支持政策,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指导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的纲领性文件。
《指导意见》提出,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工作,必须坚持市场导向,减少行政干预;坚持因地制宜,加强分类指导;坚持生态环保,严格产业准入;坚持深化改革,创新体制机制,要始终突出“五个着力”,即:着力改善投资环境,促进产业集中布局,提升配套服务水平;着力在承接中发展,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产业优化升级;着力加强环境保护,节约集约利用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着力引导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促进产业和人口集聚,加快城镇化步伐;着力深化区域合作,促进要素自由流动,实现东中西部地区良性互动。
问: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的重点任务有哪些?
答:承接产业转移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方方面面。为增强针对性和有效性,《指导意见》明确了当前6个方面的重点工作:一是因地制宜承接发展优势特色产业。从各地实际出发,立足比较优势,合理确定产业承接发展重点,避免产业雷同和低水平重复建设,重点是大力承接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能源矿产开发和农产品加工业,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在承接中发展、在发展中提升,构建现代产业体系。二是促进承接产业集中布局。加强统筹规划,合理调整产业布局,促进承接产业集中布局,培育和壮大一批重点经济区,发挥规模效应,提高辐射带动能力。把产业园区作为承接产业转移的重要载体和平台,引导转移产业向园区集中,加强产业园区管理,防止盲目布点和新的园区热,促进产业园区规范化、集约化、特色化发展,三是改善承接产业转移环境。要打破地区封锁,消除地方保护,完善承接地交通基础设施,强化公共服务支撑,改善营商环境,促进投资贸易便利化,引导生产要素跨区域合理流动,不断增强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的主动性。四是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产业转移不是简单的复制,更不能转移污染和落后,要坚持把资源承载能力、生态环境容量作为承接产业转移的重要依据,严把产业准入门槛,推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大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力度,努力实现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推动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相协调。五是完善承接产业转移体制机制。要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和经济体制改革,推动区域合作向纵深发展,鼓励合作共建产业园区,创新园区合作发展,互利共赢新机制,着力消除制约产业转移与承接的体制机制障碍。为探索承接产业转移新途径、新模式,在中西部条件较好的地方设立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发挥典型示范和引领带动作用。六是强化人力资源支撑和就业保障。坚持把承接产业转移与推动劳动力转移结合起来,促进劳动力就近就地转移就业,实现产业向城市集聚、人口向城市集中,重点要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完善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大力引进高层次人才,为承接产业转移和提升产业素质提供必要的人力资源和智力支持。
问:国家将在哪些方面对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给予政策支持?
答:为进一步改善中西部地区投资环境,有序承接东部沿海地区和国际产业转移,国家应当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为此,《指导意见》从财税、金融、产业与投资、土地、商贸、科教文化6个方面明确了若干支持政策。如,在财税政策方面,强调对中西部地区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贷款实施财政贴息;在产业和投资政策方面,提出要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在土地政策方面,强调要优先安排产业园区建设用地指标,探索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和年租制度;在商贸政策方面,提出支持在条件成熟的地区设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培育和建设一批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重点承接地;在科教政策方面,明确要加大对产业园区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知识产权运用以及自主知识产权产业化的支持力度等。
问:如何抓好《指导意见》的贯彻落实?
答:组织实施《指导意见》,关系到在全国范围内优化产业布局和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工作指导,认真落实各项政策措施。中西部地区要结合自身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完善各项配套措施;东部沿海地区也要加强与中西部地区的合作,健全合作机制,拓展合作形式,引导和支持本地产业向中西部地区有序转移,加快推进自身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国务院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在政策实施、项目安排、体制创新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指导和帮助地方解决《指导意见》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强化对《指导意见》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做好督促检查工作,定期组织开展评估,推动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工作健康开展。
我们相信,通过各方共同努力,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工作一定会有力、有序、规范和健康开展,逐步形成分工合理、特色鲜明、优势互补的现代产业体系,不断增强中西部地区自我发展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