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体制改革,加强制度建设,确保对“产能过剩”行业的调控效果
加强信贷管理,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强化税收调节作用,支持产业结构调整,抑制产能过剩
以土地管理作为重要抓手,严格控制“产能过剩”行业新项目建设
引导行业健康发展,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
从2009年1月14日起,国务院常务会议先后审议并原则通过了汽车、钢铁、纺织、装备制造、船舶、电子信息、石化、轻工业、有色金属和物流业等十大产业振兴规划,以此作为“保增长”的发力点。但不容忽视的事实是,产业振兴规划的实施以及相关配套投资的逐步投放,已造成或加剧了钢铁、水泥和煤化工等行业的严重产能过剩。发改委此前已明确指出,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煤化工、多晶硅、风电等六行业为调控和引导的重点。
2005年,我国粗钢总体产能为4.7亿吨/年,产能过剩1亿吨/年,2008年,我国粗钢产能已达到6.6亿吨/年,而全年消费量不过区区5亿吨,另据初步统计,仅2009年1-7月,钢铁行业累计投资额高达1725亿元,目前在建项目还将新增粗钢产能5800万吨/年,因此有估计称,中国钢铁行业的投资浪费或达1万亿元。以上所揭示的钢铁行业的问题只是产能过剩问题的一个缩影,当前,产能过剩已是一个不能不面对且急需要解决的严峻问题。
为此建议:
国家制定相关政策时首先是要深化体制改革,加强制度建设,确保对“产能过剩”行业的调控效果。
要加快“产能过剩”行业产权制度改革,积极引导企业整合,加速行业内部“洗牌”,优化生产能力配置,对产能小、效益低、重复建设的小企业坚决予以合并,坚持走规模经济道路,提高产业集中度,发挥规模效益,做大做强龙头企业。
要进一步加快各级政府职能的转变,逐步消减地方政府在项目策划中的参与程度,努力杜绝由某些官员“拍脑袋”来审批资金和项目的现象,把资源配置的主体功能归还于市场。
要完善部分“产能过剩”行业企业的市场退出机制,适当安排专项资金对“退出”企业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对转产企业的员工应有适当的安排。
要实施开工或开采许可制度,建立资源有偿开发制度,规定新建项目的规模要求以及资源回采与综合利用等方面的要求。
其次是要加强信贷管理,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强化税收调节作用,支持产业结构调整,抑制产能过剩问题。
银行信贷投放要坚持“有保有压”的原则,要坚持控制增量和优化存量相结合,分类指导和调整结构相结合,培育新兴产业和提升传统产业相结合,市场引导和宏观调控相结合,形成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信贷投向,严格控制对产能过剩行业的贷款。
要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重要作用。一是通过严格控制产能过剩行业的融资规模,支持科技创新、节能环保、改善民生等符合产业政策的公司上市;二是加快创业板市场的建设步伐,适度放宽上市条件,把创业板市场作为支撑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的一个重要平台,为实现调结构、稳增长做出应有的贡献;三是明确社会责任履行情况成为对拟融资公司的实质性约束,特别是让环保标尺成为限制落后产能融资的有力武器。
落后产能往往与高耗能、高污染、高资源消耗相关联,要从税收政策上进行约束,进一步降低甚至取消高耗能、高污染、资源依赖型产品的出口退税,以期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此外,对于处于“产能过剩”行业的企业的所得税优惠审批要进行严格控制。
第三是要以土地管理作为重要抓手,严格控制“产能过剩”行业新项目建设。
土地是承载万物的基础,任何产业的发展都离不开土地。土地管理政策要紧密配合产业政策,在参与宏观调控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善于从经济发展的全局出发运筹土地管理工作,继续贯彻“有保有压、区别对待”的土地供应原则,严格新增建设用地的审查报批,落实国家产业政策,优先保障国家重点项目建设用地需求,支持有利于结构调整的项目建设用地规划,促进产能过剩行业的结构调整,此外,应适时出台、调整禁止供地和限制供地项目目录,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和市场准入标准的项目坚决不予供地。
第四是要引导行业健康发展,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
政府不能充当“产能过剩”与“重复建设”的“事后诸葛亮”,更不能只当宏观调控的“消防队员”,应该把工作前移,也就是说,全国要有一盘棋的整体思想,任何一个行业的产能规划都要遵循“科学发展观”的理念,站在“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统一部署,分布实施,做到有序发展。
政府应以“两型社会”建设思想为指导,促进企业进行技术升级换代,引导企业摒弃依靠资源投入、产出数量扩张、压低价格等方式进行竞争的旧发展模式,促进行业发展逐步走向良性轨道。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随着沿海发达地区土地成本和用工成本的上升,成本与收益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尖锐,产业梯度转移成为一种趋势,各内地省份不应盲目承接从东南沿海地区转移出来的企业,要着力防止一些淘汰产能在中西部地区死灰复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