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23日发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济研究院院长桑百川的文章《我们该怎样应对贸易摩擦?》,指出中国目前遭遇到的频繁贸易摩擦与自身产业结构有关系,全文如下:
近期,世界各国针对我国出口产品的贸易救济措施显著增加,我国与其他国家、地区的贸易摩擦呈现快速上升态势,越来越多的出口产品受到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特殊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措施的制约和惩罚,我国已经成为当今世界滥用贸易救济措施最大的受害国。这与我国出口产品结构中以劳动密集型的低端制造业产品为主有密切关系。
低端的劳动密集型制造业产品的特点是:主要依靠劳动力、土地、资源等的成本优势和产品价格优势生存;技术含量少、企业资金规模要求不高。因而,企业的进入壁垒低、退出成本也低,产品可替代性强。如果对中国产品实行贸易制裁,限制中国产品进口,可以很快在其他国家找到替代中国的产品;如果中国的成本优势削弱,投资者可以迅速转移投资,撤离中国市场,在其他低成本地区生产,然后进口以满足国内市场需求。这样,使用贸易救济措施、制裁中国出口产品的成本和代价较低,滥用贸易救济措施才会越来越盛行。
加快经济结构调整,是我国应对其他国家滥用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和特殊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措施的根本出路,也是我国面对的长期战略性任务。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企业不可能永远在低端的制造业上分享微薄的利润,必须调整结构,加快自主创新,掌握核心技术,谋求进入产业价值链的高端。
在调整经济结构,谋求自主创新和产业升级过程中,必须处理好如下几个关系:
一是短期目标与长期目标的关系。企业生存是短期目标,结构调整升级是长期目标。目前,我国将有部分企业因为受到“特保”的限制而倒闭,他们连生存都成问题了,还谈什么调整结构,在高端价值链上分享利润呢?!“特保”等贸易摩擦是一个短暂的过程,调整结构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也是发展的方向。贸易摩擦和调整结构两者之间存在着矛盾。短期的贸易摩擦可能导致长期发展的基础丧失,比如短期内“特保”措施对我国企业将是一个致命性的打击,企业的生存是第一位的,这时候需要政府的援助。政府可以采取一些补救措施,比如提高出口退税率,降低进口税,帮助企业进行重组和整合,对其开发高端产品给予金融、税收等方面的支持,推动企业进行技术升级和产品结构的升级。
二是结构升级与利用外资的关系。我国对轮胎特保案的处理和“反制”措施可以稳定国外来华投资者的信心。外商投资与我国经济结构升级并不矛盾,相反,对我国结构升级至关重要。30年来,我国在积极吸收外商投资中广泛参与了生产全球化的进程,外商投资企业已经是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外商投资不仅可以拉动GDP增长,增加国家税收,扩大我国就业,而且通过与外资企业的竞争、合作、人员流动、信息扩散等途径,产生技术溢出效应,带动着我国的技术进步和产品结构、技术结构、产业结构的升级。在国际贸易摩擦增加条件下,稳定外商投资,避免外资企业大量撤离我国市场,推动外资企业内移,发挥内地劳动力、土地等成本优势,促进内地加速工业化进程和我国二元经济结构演变,并鼓励技术含量高的外商投资,扩大外资企业技术溢出效应,对于缩短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升级周期,是十分重要的战略选择。
三是结构升级与条件约束的关系。在调整经济结构、推动企业技术创新中,需要解决企业“不愿为”和“不能为”的问题。企业之所以停留在价值链的低端,不尽快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调整投资结构、产品结构、技术结构和产业结构,要么是有其他的更好的盈利手段和方式“不愿为”,要么是缺乏能力“不能为”,这又与其面对的约束条件高度相关。政府必须着力研究解决企业“不愿为”和“不能为”两个方面的问题。
解决企业“不愿为”的关键在于完善技术创新和结构升级的制度条件,化解制度约束,使技术创新和结构升级能够获得更高的比较利益。 解决企业“不能为”的关键则在于提高企业技术创新和结构升级的能力,核心是协助企业化解技术创新的瓶颈。(人民日报海外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