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伊朗标准与工业研究院谅解备忘录》和《关于落实<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伊朗标准与工业研究院谅解备忘录>的行动计划》,我国检验检疫机构将于12月1日起对中国出口伊朗《法检目录》内的工业产品开始实施装运前检验。
伊朗是我国重要的贸易伙伴,2010年中伊双边贸易额达293.8亿美元。伊朗也是张家港产品出口的主要国家之一,据张家港检验检疫局统计,自去年以来,该局共受理出口伊朗羊毛条等法检目录内工业产品报检348批,货值2400万美元。
检验规定,在检验要求上,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是出口伊朗工业产品装运前检验的部门,其出具的装运前检验证书是伊朗进口监管部门查验放行的必要法律文件;在检验内容上,主要包括产品的质量、数量、安全、卫生项目检验以及监装等;在检验标准上,如果伊朗对某类产品没有标准,检验标准为中国国家标准。如果伊朗和中国对某类产品都没有标准,检验标准为相应的国际标准;在到货查验上,为便于伊方核实进口商品质量,自2012年1月1日起,伊方会对中国出口伊朗工业产品开始查验装运前检验证书,但是12月1日前从中国起运的出口工业产品不会受到装运前检验和到货查验工作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