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在3月26日前将就《羊毛产品标签条例》(简称为“羊毛条例”)征求公众意见,该羊毛条例要求羊毛产品必需标出制造商或销售商的名称、加工和制造此类产品的国家以及有关纤维含量的信息。联邦贸易委员会在1998年完成羊毛条例的终审,并在1998年和2000年分别通过简化标签要求加以修订,并整合了有关“装饰品”的定义。2000年,该机构修订了条例条款,以阐明联邦贸易委员会将仅向合格的申请人颁发RN编号,同时要求公开产品的原产国。当时,联邦贸易委员会也修订了《纺织品条例》部分条款,同时纳入羊毛条例中。2006年,《羊毛服装织物标签公平及国际标准法》对《羊毛法案》进行修订,该法案设针对某些羊毛产品规定了平均最大的纤维直径。针对如何修订羊毛条例以执行统一的法案,条例的价值与益处,以及条例是否能阐明或修订某些条例规定或企业、顾客教育材料等问题,联邦贸易委员会将征求公众意见。(中国纺织报 素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