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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月15日起越南将执行新的进出口货物通关检疫规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2-07   浏览次数:20
近日,越南政府发出通知,自2月15日起越南将执行新的进出口货物通关检疫规定。我国相关企业应及早采取应对措施,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延误通关时间。新规定对于货主和职能部门的要求分别是:货主须按现行规定办理海关手续和本通知规定的货物通关手续;需接受检疫的进出口货物,货主有责任对需移送海关监管地点以外检疫场所的货物保持原貌,以满足检疫要求;向海关出具检疫证明以便在规定时限内办理货物通关手续。海关部门有责任跟踪在等候检疫结果期间交给货主带回的货物档案;提交检疫证明最后期限的前5天,海关部门应书面通知货主提交为完成通关手续所需的检疫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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