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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附条件批准佩内洛普收购萨维奥纺机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11-07   浏览次数:75
近日,中国商务部发布2011年第73号公告,附条件批准佩内洛普公司收购萨维奥纺机公司(Savio)。公告称,此项交易收购方佩内洛普的全资控股股东Alpha Private Equity Fund V(Alpha V)是一家私募股权基金,持有乌斯特(Uster)27.9%的股份,是乌斯特的第一大股东。被收购方萨维奥是一家纺织机械生产商,主要生产自动络筒机、自动络筒机电子清纱器、转杯纺纱机和倍捻机等产品。洛菲兄弟公司(Loepfe Brothers)是萨维奥的全资子公司。乌斯特和洛菲是全球仅有的两家自动络筒机电子清纱器制造商,2010年在全球市场的份额分别为52.3%和47.7%,在中国市场的份额与此类似。对此,商务部认为该项收购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不利影响。鉴于此,商务部决定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此项集中,要求Alpha V的最终控制实体Apef 5履行如下义务:审查决定起6个月内将其持有乌斯特的股份转让给独立第三方;向商务部报告受让方的身份、交易量以及交易日期,确保转让乌斯特的股份不会产生新的排除、限制竞争问题;转让乌斯特的股份完成前不得参与或影响乌斯特经营管理活动;根据商务部《关于实施经营者集中资产或业务剥离的暂行规定》,委托独立的监督受托人对转让股份进行监督。根据中国《反垄断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中国的《反垄断法》。 来源:CTA 中国纺织及成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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