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官方公报》于2010年9月1日公布欧洲委员会一项通报,列出最新的玩具安全协调标准清单。
欧盟玩具安全指令(2009/48/EC)已于欧盟27国实施,上述最新的玩具安全标准旨在落实指令内的基本安全规定,所有投放产品到欧盟市场的欧盟玩具生产商及进口商必须遵守。玩具安全指令强调,业者必须确保玩具使用者以原拟或可预见的方式使用玩具时,玩具及其含有的化学物不会危害用者或其他人的安全和健康。符合协调标准的玩具亦被假定符合玩具指令内多项基本安全规定。
最新的玩具安全标准清单包括多年来采纳的所有欧盟玩具协调标准。标准涵盖多个玩具安全范畴,包括玩具的机械和物理特性、化学玩具、手指画、秋千、滑梯、其他户外玩具及电动玩具等。我国销售商可向欧洲标准化委员会及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购买上述标准资料。
玩具安全指令的最新版本已于2009年6月30日刊登,成员国须于2011年1月20日前实施指令条款。不过,新指令亦设有若干过渡期。于2011年7月20日前投放在市场上的玩具,新指令或旧指令皆可使用。玩具的化学品规定也设有过渡期,至2013年7月20日为止。新指令重点如下:
1.做出新释义,包括“投放市场”、“生产商”及“进口商”的定义。
2.制订欧盟合格声明新规定,有关玩具的评估工作必须包括分析玩具在化学性、物理性、机械性、电气性、易燃性、卫生及放射性等各方面可能出现的危害。每款玩具型号都必须有一份欧盟合格声明。
3.玩具必须进行安全及风险评估。生产商有责任查找玩具可能存在的危险,评估结果必须在技术文件内纪录。
4.指令提供关于生产控制规定的详细说明。生产商有责任进行内部生产控制及自我评估。
5.化学品规定在新旧指令中有较大的修改:玩具产品必须符合欧盟的化学品规定,包括《化学品注册、评估及许可规例》。玩具及玩具组件不得含有致癌、诱变或危害人类生殖力的第一类和第二类物质。玩具能否获得豁免视乎物质含量,或者玩具的零部件含有上述物质,但不会让儿童以任何方式(包括吸入)接触,也可获豁免。
6.化妆品类玩具如玩偶化妆玩具,必须符合欧盟化妆品指令内的成份和标签规定。
7.在一般规定中,玩具不得含有过敏性芳香物质。除了若干例外个案。
8.在食物内或混入食物内的玩具必须有独立包装,包装必须有足够大的体积,能防止被吞入或吸入。
10.供3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必须可以洗涤,包括纺织玩具,除非有关玩具包含的机件在洗涤后会受损,才可获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