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相对于直接的“双反”调查,技术性贸易壁垒已经成为影响我国轻工出口的重要因素。一些国家针对皮革及皮革制品中对人体和环境有害的化学物质提出了限制性指令。国际经销商为了避免因某些化学物质对人体健康产生负面影响而进行赔偿的风险,在从发展中国家进口皮革产品时,附加了严格的限量规定。这些已成为我国皮革制品进入国际市场的技术性贸易壁垒,特别是对于中小企业,新增的检测、认证等成本对出口利润造成很大冲击。
近几年,我国因遭受国外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每年损失至少几百亿美元,对我国使用技术性贸易壁垒前五位的国家和地区是美国、欧盟、日本、东盟和俄罗斯,主要措施集中在认证要求、技术标准要求、产品的人身安全要求、环保要求、有毒有害物质限量要求和包装及材料的要求等六个方面。
2009年欧盟对于皮革制品又增加了新的技术性指令要求:
(1)欧盟禁止含有富马酸二甲酯的皮革制品进口。
2009年1月29日,欧盟成员国通过了“保证含有富马酸二甲酯(DMF)的消费品不会投放欧洲市场”的决议草案。该决议在2009年5月1日前正式生效,欧盟各成员国禁止将DMF含量超过0.1ppm的消费品投放市场或销售;已投放或销售的含有DMF的产品应回收,并以适当方式通知消费者上述产品可能产生的危害。此前,法国、比利时和西班牙已于2009年初发布了DMF禁令。
富马酸二甲酯一种抑制霉菌的生物杀灭剂,这种霉菌在潮湿环境下保存或运输过程中会导致皮革家具或鞋类产品变质。富马酸二甲酯多数包在固定在家具内部的小袋中,或加在鞋盒里。从而保持产品干燥和防潮,防止产品生霉。但是,接触到该产品的消费者也受到了伤害。富马酸二甲酯通过衣服渗透到消费者的皮肤上,引起皮肤接触型皮炎痛楚,包括发痒、刺激、发红和灼伤;在某些情况下,也有报告说出现急性呼吸疾病。皮炎特别不容易治疗。因此富马酸二甲酯的存在成为一种严重的危险。
(2)全氟辛烷磺酸盐列入斯德哥尔摩公约受控范围。
全氟辛烷磺酸盐(PFOS)同时具备疏油、疏水等特性,过去被用于生产纺织品、皮革制品、家具和地毯等表面防污处理剂,由于其化学性质非常稳定,被作为中间体用于生产涂料、泡沫灭火剂、地板上光剂、农药和灭白蚁药剂等。PFOS作为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被证明具有毒性、生物积累性、难以降解,并可通过空气、水和迁徙物种及产品传输并沉积在远离其它排污点的地区,已经对生态安全构成一定威胁。
此前,澳大利亚、加拿大、欧盟、美国等国家已经对PFOS提出了很多限制措施。2009年5月4日至8日,斯德哥尔摩公约第四次缔约方大会(COP4)在瑞士日内瓦召开。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的斯德哥尔摩联合国公约生效5年后,缔约方在公约上增加了9个新的化学品。
被列入公约附件A的8个新的化学品,五溴二苯醚(pentaBDE)、八溴二苯醚(c-octaBDE)、十氯酮、六溴代二苯(HBB)、α-六氯环己烷( alphaHCH )、β-六氯环己烷(betaHCH)、林丹、五氯苯(PeCB)将被停产、停用。
全氟辛烷磺酸(PFOS)被列入公约附件B。全氟辛烷磺酸的报告概述了若干可以接受的使用用途,包括用于灭火泡沫和昆虫毒饵的切叶蚁。还概述了用于金属电镀,皮革,纺织品,纸张,塑料和橡胶的特定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