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公布《关于2010年关税实施方案的通知》,并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根据方案,对进口关税作如下调整:
降低"进口税则"中聚酯布等5个税目的最惠国税率,将蓝湿牛皮1个税目的最惠国税率确定为6%,其余税目的最惠国税率维持不变;对9个非全税目信息技术产品继续实行海关核查管理,税目税率维持不变;对小麦等8类45个税目的商品实施关税配额管理,税目和税率维持不变。对配额外进口的一定数量棉花实施滑准税。对尿素、复合肥、磷酸氢二铵三种化肥实施1%的暂定配额税率;对冻鸡等55种商品实施从量税、复合税,税率维持不变。
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贸易或关税优惠协定,对有关国家或地区实施协定税率:对原产于韩国、印度、斯里兰卡、孟加拉和老挝的1767个税目商品继续实施亚太贸易协定税率;对原产于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新加坡、泰国、菲律宾、越南、缅甸、老挝和柬埔寨的部分税目商品,继续实施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税率;对原产于智利的7029个税目商品继续实施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税率;对原产于巴基斯坦的6240个税目商品继续实施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协定税率;对原产于新西兰的7040个税目商品继续实施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税率;对原产于新加坡的2753个税目商品继续实施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税率;对原产于中国香港且已制定原产地优惠标准的1587个税目商品实施零关税;对原产于中国澳门且已制定原产地优惠标准的1209个税目商品实施零关税。